我市非东莞市户籍员工较多,其就业形式灵活、《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的同时,按规定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市外户籍非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籍的也可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其中,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可累计),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2003年7月前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3年7月后再次失业的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上次失业未领取待遇的剩余月数,每剩余一个月,计发其本次参保至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
例:非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张某,其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是2000年8月至2006年4月,缴费年限5年9个月(其中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是2年11个月,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是2年10个月)。此外,张某在第一次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还剩余5个月,第一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时间为1999年10月。
张某缴费情况详见如下:
缴费时间 |
缴费比例 |
缴费工资 |
缴费月数 |
缴费工资总额 |
2000.08-2001.06 |
单位1.5%个人0.5% |
500 |
11 |
5500 |
2001.07-2002.06 |
单位1.5%个人0.5% |
600 |
12 |
7200 |
2002.07-2003.06 |
单位1.5%个人0.5% |
650 |
12 |
7800 |
2003.07-2004.06 |
单位1.5%个人不缴费 |
800 |
12 |
9600 |
2004.07-2005.06 |
单位1.5%个人不缴费 |
1000 |
12 |
12000 |
2005.07-2006.04 |
单位1.5%个人不缴费 |
1200 |
10 |
12000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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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54100 |
第二次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为:
(1)计算第二次失业前几年失业保险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总月数
=54100÷69 =784.06(元/月)
(2)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3%计发的待遇:
张某第一次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剩余的5个月,每一个月,支付其月平均缴费工资23%;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缴费的2年11个月,每满一年,也支付其月平均缴费工资23%,剩余不到一年的11个月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每满一年,支付其月平均缴费工资16%。
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3%计发的待遇
=月平均缴费工资×第一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待遇月数×23%+月平均缴费工资×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即缴费月数÷12)×23%
=784.06×5×23%+784.06×2×23%
=901.67+360.67=1262.34(元)
(3)按月平均缴费工资16%计发的待遇:
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核定待遇后剩余尚未计算的11个月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累计共3年9个月,其中不满一年的9个月舍去不计算待遇。
按月平均缴费工资16%计发的待遇=月平均缴费工资×(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3%计发待遇后剩余的月数)×16%
=784.06×(34+11)×16%
=784.06×3×16%
=376.36(元)
张某一次性生活补助=1262.34+376.36=163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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